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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65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650號

聲請人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65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