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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5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584號

聲請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佳視得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8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 算 書┌────────┬─────────┬────────┐│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19,018元 │聲請人起訴聲明⑴││ │ │相對人應給付聲 ││ │ │請人200萬元本息 ││ │ │⑵相對人應給付聲││ │ │請人3,429,000元 ││ │ │本息⑶相對人應返││ │ │還如原判決附件一││ │ │所示之DVD及VCD共││ │ │42,522片。上開第││ │ │⑴⑵項訴訟標的金││ │ │(價)額為5,429,││ │ │000元,應徵裁判 ││ │ │費54,757元。第⑶││ │ │項部分,兩造於第││ │ │二審合意以每片15││ │ │0元計算,訴訟標 ││ │ │的價額為6,382,80││ │ │0元,臺灣高等法 ││ │ │院98年8月4日言詞││ │ │辯論期日諭知聲請││ │ │人補繳64,261元,││ │ │合計聲請人繳納第││ │ │一審裁判費為119,││ │ │018元(54,757+ ││ │ │64,261=119,018 ││ │ │) │├────────┼─────────┼────────┤│第一審證人旅費 │ 3,604元 │經本院調卷審查,││ │ │已由相對人墊支【││ │ │第一審卷㈠第157 ││ │ │、171頁】 │├────────┼─────────┼────────┤│合 計 │ 122,622元 │ │└────────┴─────────┴────────┘備 註:第一審訴訟費用總計為122,622元,由相對人負擔7/10,即85,835元,扣除相對人已墊支之部分,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82,231元【計算式:122,622元×7/10-3,604=82,2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58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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