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089號
- 原告
- 翰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者。此所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包括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任職其位於臺中市○○路○段122-19號7樓之3之臺中辦公室期間,收受亦設於臺中支永齡牙醫診所之貨款後,予以侵吞入己,致其受有新臺幣(下同)35萬元、15萬元,並需額外支付永齡牙醫診所價值18萬4000元貨品之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79條規定起訴等語。惟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就本事件尚無管轄權。次依其起訴之事實,又係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競合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應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再就證據調查便利性及訴訟經濟而言,永齡牙醫診所既在臺中市○區○○○街6號(原證10參照),亦宜由該診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因此,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