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95號
- 原告
-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姚幸如
- 被告
- 萬達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法定代理人
- 丁○○原名郭蘊芳.
- 法定代理人
- 己○○原名陳佳園.
- 法定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人戊○○原名庚○○.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