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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41號

聲請人
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4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匯票號碼│├──┼─────────┼─────────┼──────┼───────┼────┤│001 │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96年10月25日│美金135.24元 │17378 ││ │限公司 │路分行 │ │ │ │├──┼─────────┼─────────┼──────┼───────┼────┤│002 │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97年5 月23日│英磅432 元 │24535 ││ │限公司 │路分行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4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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