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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67號

聲請人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001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臺灣土地銀行│98年9月30日 │239,738元 │WYAA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松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6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