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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00號

聲請人
百世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0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8年9月23日 │300,000元 │MSA0000000││ │北分行 陳怡如 │生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0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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