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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230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郭美杏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陳志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8月2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188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強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志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10年7月21日10時13分、7月28日19時43分。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大安傑生牙科診所)。

⑶行為:被移送人於前述時地因故在診所外,以胸前佩掛紙牌方式抗議並對路過民眾說「歡迎光臨、爛醫生」等語,以此方式藉端滋擾診所營業。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款立法意旨,固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等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有前揭行為,業據報案人陳建舜指述:「被移送人於我所合夥之大安傑生牙醫診所外,長期持續大聲咆嘯並舉牌,影響到我們正常執行醫療工作」、「於110年7月21日10時13分許,有病患要來看診時他就大喊歡迎光臨、爛醫生等語,另一次是在110年7月28日19時43分許也是對病患大喊歡迎光臨、爛醫生之言語且嚇到女性病患」等情,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畫面在卷可佐。被移送人雖辯稱:伊只是掛著牌子站在診所外面表達訴求,有拿著標語在診所外,但並未大喊歡迎光臨及爛醫生等語。惟觀諸現場蒐證影片光碟內容,其中檔案名稱721來時總畫面,22分37秒至22分38秒處,被移送人向女病患大喊「歡迎光臨」;另檔案名稱721喧嘩滋事,13分16秒至13分21秒處,被移送人對病患大喊「爛醫生」;檔案名稱728抽菸喧嘩滋事,9分10秒至9分12秒處,被移送人在診所外對病患大喊「歡迎光臨」等情。顯已擾及大安傑生牙科診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之情形,被移送人之行為係假藉醫療糾紛之特定事端擴大發揮,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又大安傑生牙科診所屬公司行號,依前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據上,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情節、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秩字第23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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