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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北秩字第129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徐千惠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陳志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570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5月6日16時許、114年5月8日16時20分許、114年5月9日15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仁愛傑生牙醫診所)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甲○○並非診所病患,卻於上開時地,胸前佩掛「害人牙齒痛十年、抗議大賺黑心錢」紙牌站立於診所門口外,在公共場所之騎樓處對進出上開診所客人、人員說:「....庸醫大賺黑心錢,...庸醫害人牙痛十年,...抗議喔抗議,...爛醫生喔,」等類用語,期間並吐痰、大聲喊叫引起注意,而為滋擾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114年5月8日、5月9日警詢時之陳述。

㈡關係人陳建舜(前述診所醫師)之指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㈢報告單、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監視錄影光碟等件。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款立法意旨,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等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查:本件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所為上述行為,顯已擾及進出上開牙醫診所之人員或客人並對滋擾診所前騎樓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程度,被移送人既非該診所之病患,僅因受人之託處理醫療爭議產生不滿,之後,一再以此方式騷擾,然此情本非不得以正常司法途徑爭取權利,況且,其已一而再、再而三為同類行為,故其嗣後所為前述行為,係藉醫療糾紛之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而已,並非正當行使權利之舉亦無解決問題之實益,並已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影響其他行經人士、進出病患或診所員工之日常生活,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又牙醫診所性質雖屬於公司行號,但被移送人係在該診所前之公共可出入騎樓等場合而為之,另審酌被移送人雖舉:曾遭陳建舜自訴妨礙名譽罪嫌,經判決認定刑事部分無罪,故其可如此亦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云云,但查該刑案乃係對自然人(診所之合夥人)之妨礙名譽刑事罪責認定與否,本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責構成要件有所不同,兩者規範目的,亦屬有別,兩者於審理中互不干涉,此於該刑事判決中亦有載明:被移送人於該刑事案件中,亦以前曾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遭裁罰置辯,而經刑事判決理由認定:行政罰並不影響司法審判權,且經裁罰之行為與刑案行為非同一事實,而應依法審判等語明確,被移送人顯應知悉,其又於本件提起該刑事判決欲作為利己事證,顯然誤會。徵以,被移送人前以類似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業經本院多次裁定罰鍰等,本應警惕,卻於該遭自訴妨礙名譽案件判決無罪後,數度頻繁為同類藉端滋擾行為,恐因誤會得以援引作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罰之理由云云,然該部分刑案就個人妨礙名譽行為要件之認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要件,顯屬無涉,被移送人誤解為不罰之事由,於法本屬無據,併此敘明。是依前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要件相符,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非行,應予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情節、所生之危害越趨嚴重及行為後之態度不佳,無法治意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秩字第12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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