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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四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秋月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九五

二、九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違規事實為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上之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黃廷深」署押各壹枚、台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違規事實為─未戴安全帽)上之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黃廷深」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四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