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四號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九五
二、九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違規事實為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上之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黃廷深」署押各壹枚、台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違規事實為─未戴安全帽)上之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黃廷深」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