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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29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290號

原告
臺灣幸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神庄之助
訴訟代理人
陳龍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順國際有限公司、吳靖謙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29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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