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5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5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貝信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中來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