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9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43號
- 反訴原告
- 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宗
- 訴訟代理人
- 蘇玲儀
- 反訴被告
-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提起反訴者,除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外,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提起反訴者亦同。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並不相同,自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反訴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反訴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反訴應認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