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9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43號
- 抗告人
- 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宗
- 訴訟代理人
- 蘇玲儀
- 相對人
-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 日繳納裁判費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一事,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附卷可稽,本院前於100年11月18 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反訴請求,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