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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9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43號

抗告人
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宗
訴訟代理人
蘇玲儀
相對人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 日繳納裁判費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一事,有本院規費繳款單、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附卷可稽,本院前於100年11月18 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反訴請求,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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