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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438號

撤銷債害信託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438號

原告
兆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
訴訟代理人
黃銓義
被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訴訟代理人
楊明媛

      陳寶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債害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妨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判參照)。另專屬管轄事件與非專屬管轄事件,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788號、85年度臺上字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北市○○區○○路康樂巷2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為之信託行為,及請求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塗銷系爭建物以信託為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求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將系爭建物以信託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其中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部分,為形成判決,有消滅不動產物權之效力,自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管轄。又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信託契約部分,雖係基於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而非專屬管轄,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亦屬其他因不動產涉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士林地院管轄,此部分既與前開專屬管轄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應一併由士林地院管轄。另原告請求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將系爭建物以信託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部分,依其等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1條約定,雙方合意以土地所在之地方法院即士林地院為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該院自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43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債害信託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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