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278號
- 原告
-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方怡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禪
- 訴訟代理人
- 宋萍芳
- 被告
- 金品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麗敏
- 訴訟代理人
- 兼被告
- 楊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一項,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