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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2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邱筱涵

原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方怡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惠禪
訴訟代理人
宋萍芳
被告
金品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兼被告
楊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一項,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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