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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509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09號

原告
友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被告
吳振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計程小客車租賃合約書第11條約定:「本契如涉訟時,甲(原告)乙(被告)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附卷可查,故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50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