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09號
- 原告
- 友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村
- 被告
- 吳振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計程小客車租賃合約書第11條約定:「本契如涉訟時,甲(原告)乙(被告)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附卷可查,故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