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16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齊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長
- 訴訟代理人
- 楊純雅
- 訴訟代理人
- 李慧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筱盈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