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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16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謝明珠

上訴人
被告
齊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訴訟代理人
楊純雅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筱盈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16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