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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83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83號

原告
力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華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謝再傳等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零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8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