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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8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郭美杏李美燕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79號

原告
北都酷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棠
訴訟代理人
翁健智
被告
郭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101年度北簡字第13879號事件,因訴之追加、反訴,致訴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邱筱涵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本件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87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