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8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79號
- 原告
- 北都酷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棠
- 訴訟代理人
- 翁健智
- 被告
- 郭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101年度北簡字第13879號事件,因訴之追加、反訴,致訴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邱筱涵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本件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