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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25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254號

原告
姜宜生
被告
佳利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利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25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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