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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33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335號

原告
李秀鶴
原告
陳俊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朱麗玲
被告
李敏慧
被告
彭馨瑩
兼訴訟代理人
彭海峰
被告
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昌
訴訟代理人
吳雅雯
被告
蘇慧芬
被告
張怡
被告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凌秋華
被告
林清連
被告
吳瓊煒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芯庭
被告
中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啟瑞
訴訟代理人
卓賢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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