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483號
- 原告
- 北都酷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棠
- 訴訟代理人
- 翁健智
- 被告
- 郭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46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協同辦理車籍變更登記部分:按系爭車輛於起訴時剩餘
價值計算,為35萬元,業據原告陳報在卷。
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112,463元。
三、以上合計為980,000元(350,000元+112,463元=462,46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