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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483號

解除契約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管靜怡

原告
北都酷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棠
訴訟代理人
翁健智
被告
郭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46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協同辦理車籍變更登記部分:按系爭車輛於起訴時剩餘
    價值計算,為35萬元,業據原告陳報在卷。
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112,463元。
三、以上合計為980,000元(350,000元+112,463元=462,463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48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