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21號
- 原告
- 中國華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恒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肆萬玖仟柒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捌佰玖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