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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21號

原告
中國華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肆萬玖仟柒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捌佰玖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2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