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43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437號

原告
志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采明 住臺北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允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足以認定系爭建物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原告因分割系爭建物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其與被告何允吉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144建號即門牌臺北市○○路○段117巷5號地下層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建物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原告雖依系爭建物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28,300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而繳交裁判費1,330元,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系爭建物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並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建物所受利益即系爭建物交易價額1/2計算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43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