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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上訴人
被告
雲端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芬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 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經郵務送達,由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處所之大樓管理員王成興於107 年1 月8 日代為收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見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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