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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79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9號

異議人
九大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龍
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甘台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01年11月26日所為101年度司促字第2924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 101年11月26日就相對人即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1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明異議之20日不變期間自送達翌日即101年12月1日起算,計至101年12月20日即已屆滿,惟異議人遲至101年12月24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本院收狀戳在卷為憑,已逾上開20日不變期間,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7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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