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9號
- 異議人
- 九大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祥龍
- 相對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訴訟代理人
- 甘台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01年11月26日所為101年度司促字第2924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 101年11月26日就相對人即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1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明異議之20日不變期間自送達翌日即101年12月1日起算,計至101年12月20日即已屆滿,惟異議人遲至101年12月24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本院收狀戳在卷為憑,已逾上開20日不變期間,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