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7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30號
- 原告
- 蘇銀珍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宗
- 被告
- 許平員
- 被告
-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律品
- 訴訟代理人
- 許平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點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3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點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