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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原告
經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珠
訴訟代理人
顏秀玲
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張凱翔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被告
雲端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芬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12樓
張睦培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15樓
設臺北市○○區○○路0號3樓

      許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