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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雲端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芬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經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