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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3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39號

原告
蔡朝文
被告
台灣農金光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十一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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