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51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511號

原告
馥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尹甄
訴訟代理人
巴鐸
被告
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