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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51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511號

原告
馥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尹甄
訴訟代理人
巴鐸
被告
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51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