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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林玠旻
法定代理人
黃惠萍
訴訟代理人
郭清泉
被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祐伸
被告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訴訟代理人
陳雲玲

      周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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