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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告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鄭允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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