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匠
- 訴訟代理人
- 周裕盛
- 被告
-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鄭允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