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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林玠旻
法定代理人
黃惠萍
訴訟代理人
郭清泉
被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劉祐伸
被告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訴訟代理人
陳雲玲

      周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消小字第2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