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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66號

原告
謝幸錦
被告
新昶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坤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昶鴻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26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