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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45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55號

原告
羅文華
訴訟代理人
王香枝
被告
蔣仲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借貸債務應負返還消費借貸款責任,惟查,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本件原告主張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之依據及事實,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45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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