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4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55號
- 原告
- 羅文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香枝
- 被告
- 蔣仲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借貸債務應負返還消費借貸款責任,惟查,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本件原告主張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之依據及事實,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