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4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邦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道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榮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逸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8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4年8月7日起算20日,上訴期間末日應為104年8月26日,上訴人遲至104年8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