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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32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28號

原告
詮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儀
訴訟代理人
林明祥
被告
王承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32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