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謝榮詮
- 相對人
-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相對人
-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土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本件系爭土地位於桃園市大溪區,有土記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