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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4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邦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梁榮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逸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8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4年8月7日起算20日,上訴期間末日應為104年8月26日,上訴人遲至104年8月2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45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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