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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56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郁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柔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所為補費裁定(下稱原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訴人業獲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23日以104年度北救字第4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事,有本院104年度北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1 份在卷可稽,是依據上開法條之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56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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