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5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郁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柔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所為補費裁定(下稱原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訴人業獲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23日以104年度北救字第4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事,有本院104年度北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1 份在卷可稽,是依據上開法條之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