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 原 告
- 第一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本川
- 訴訟代理人
- 錢湘煜
- 被 告
- 陳文章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肆佰陸拾伍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