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陳文章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星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第一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本川
- 反訴被告兼
- 上一人訴訟
- 代理人
- 錢湘煜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第一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錢湘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然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