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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第一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本川
訴訟代理人
劉恒佐
李正隆
反訴被告兼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錢湘煜  住新北市深坑區阿柔洋38之7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文章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反訴原告應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前補正說明「匯豐蘆洲廠結帳清單」(金額1萬7,979元)所示牌照號碼及客戶名稱為何與反訴原告之車牌及名稱並不相同?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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