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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原告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伍思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律師
被告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習芮華
訴訟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