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吳澄清、習芮華
- 當事人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原 告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伍思樺律師 林佳萱律師 被 告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習芮華 訴訟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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