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 原告
-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伍思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萱律師
- 被告
-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習芮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香羽律師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