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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851號

返還票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奇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瑞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8,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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