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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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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鉞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